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一、规范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间隔
(一)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以办理下述9种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其他提取业务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
1.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一次性提取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缴存人因调离、退休、死亡一次性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账户保留10000元);
4.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6.城镇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7.物业费支出;
8.契税支出;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办理提取事项,应遵守相关办理次数/套数/时间限制(详见附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需提取的,应就同一事项、在同月内办理。
二、优化销户提取资料
(一)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业办理结果通知单或离(退)休文件等退休资料(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离职文件或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身份证。
(三)出国(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身份证、出国(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佐证资料(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签署《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提取事项办理一览表.pdf

(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